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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武胜县瑞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仁九和油脂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460号申请执行人武胜县瑞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太平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2745786-1。法定代表人李绍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仁九和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8-8,组织机构代码:69929983-4。法定代表人张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申请人厂区内有生产机器设备和储存设施若干,本院已于2014年10月10日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了保全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重庆仁九和油脂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武胜县瑞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的全部生产设备、设施予以评估和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