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令明冻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557-1号申请执行人:何继才,男。被执行人:李令明,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宿埇民一再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令明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何继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令明在宿州市博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令明在宿州市博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