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执字第015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令明冻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557-1号申请执行人:何继才,男。被执行人:李令明,男。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2)宿埇民一再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令明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何继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令明在宿州市博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有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第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令明在宿州市博丰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元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