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林庆东与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郑明松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林庆东,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郑明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再终字第00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庆东,江苏金鼎基础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曲凡,江苏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文伟,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明松,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林庆东因与被上诉人响水县慈客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客龙公司)、郑明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2015)响民再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庆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庆东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庆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815元,减半收取为4907.5元,由上诉人林庆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洪全审 判 员 江 琴代理审判员 潘 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玉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