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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执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彭川与郑恩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川,郑恩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执字第523号申请执行人彭川。被执行人郑恩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郑恩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郑恩镭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恩镭在南充市顺庆区某某街XX号XX幢XX单元XX号有房屋一套,但该房屋暂无法处置。本院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川可就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110000元及利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红军审 判 员  朱智勇代理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