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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本建与傅达明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傅达明,李本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2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傅达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本建。上诉人傅达明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大渡口区,应由大渡口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渝北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