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31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汪翔与夏勇军、张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翔,夏勇军,张永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3142号原告:汪翔。被告:夏勇军。被告:张永清。原告汪翔为与被告夏勇军、张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夏勇军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2、判令被告张永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汪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勇军、张永清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5年4月29日,被告夏勇军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期限从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被告张永清在借条上签字作连带保证责任。借款后,被告夏勇军未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汪翔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二、被告张永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夏勇军、张永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跃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谢建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