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徐悉与殷培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783号原告徐悉。被告殷培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开发区银河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悉诉被告殷培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悉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