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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涿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石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住涿州市。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鹏、被告史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互相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固,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漠不关心,原告与被告的感情淡漠。后来被告变本加厉,越吵越凶,导致二人感情彻底破裂,现在已无法共同生活,因此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告说,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互相了解不够,感情基础不牢。答辩人认为,根据原告的上述言论,原、被告根本不能结婚。婚姻法明确指出,双方结婚是在自愿的基础之上,因此原告的说法与自愿是格格不入,互相矛盾的。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就证明是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就受法律保护,因此原告违反了婚姻法,是不道德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因此应驳回,不能提倡。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6月10日,原告以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因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0年9月29日结婚证原件一份,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在民政机关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已有五年,已经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但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共同经营婚姻,维持家庭和睦。因此,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立新人民陪审员  辛龙影人民陪审员  陈 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红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