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滕民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旭与官桥煤炭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旭,滕州市官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4338号原告丁旭,男,住滕州市。被告滕州市官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旭与被告滕州市官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价值30万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滕州市官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价值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宗彦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