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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7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振江与戴明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振江,戴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3872-2号原告许振江,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告戴明飞,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振江诉被告戴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戴明飞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岳坊镇育才街南侧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许振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戴明飞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岳坊镇育才街南侧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821000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