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桂英与曹玉琴、曹武、曹小琴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368号原告杨桂英。委托代理人周象文,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琴。被告曹武。被告曹小琴。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窦希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英与被告曹玉琴、曹武、曹小琴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英于2015年10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6元,减半收取1428元,由原告杨桂英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