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6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徐辉劳动争议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6714号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济川路26路,组织机构代码73784004-7。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新旗,男,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徐辉,男,196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杨宁,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中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