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束选君与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选君,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束选君。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束选君与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束选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束选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束选君撤回对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束选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小玉审 判 员 王孟星人民陪审员 吴桂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