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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1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原告束选君与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选君,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1503号原告束选君。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书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寿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束选君与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束选君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束选君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束选君撤回对被告湖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寿军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460元,减半收取10230元,由原告束选君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小玉审 判 员  王孟星人民陪审员  吴桂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彩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