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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龙初字第175号原告陈某某,女,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谢某某,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文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