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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赵思奎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思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赵思奎,男,生于1957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组织机构代码:20181190X。法定代表人熊国斌,男,生于1964年9月12日,汉族,四川省仁寿县人。被执行人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星光路7号3号楼3单元1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99100。法定代表人谢学兵,男,生于1972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20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赵思奎申请执行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赵思奎16901.66元及垫付案件受理费223元、泸州环通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赵思奎50704.98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68元,同时两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华支行账户内存款17805元(大写:壹万柒仟捌佰零伍元整)。请将上述款项扣划至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叙永支行,开户名:叙永县人民法院,开户账户内。并注明“2015-685号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明康代理审判员  王 睿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