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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XXX与陕西省宝鸡峡灌溉管理局侵权纠纷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301号申请执行人XXX,男。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申请执行人X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损失120000元,诉讼费11800元,执行费1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被执行人陕西省宝鸡峡引渭灌溉管理局案件款120000元,诉讼费11800元,共计1318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XXX领取,申请执行人XXX表示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