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许爱军与刘闯、刘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爱军,刘闯,刘小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368号原告许爱军,居民。委托代理人章伟,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闯,居民。委托代理人梁晓兵,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爱军诉被告刘闯、刘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许爱军负担。审 判 长 方 捷人民陪审员 凌海波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 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