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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民初字第5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5159号原告薛某,男,28岁,农民。委托代理人田春良,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女,21岁,农民。被告王某乙,男,47岁,农民。被告黄某某,女,4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66.00元,减半收取833.0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审判员  霍东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