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林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雪英诉被告赵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英,赵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李雪英,女。被告赵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英诉被告赵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成腿部受伤,行动不便,原告李雪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雪英负担。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