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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林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雪英诉被告赵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英,赵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林民初字第503号原告李雪英,女。被告赵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英诉被告赵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成腿部受伤,行动不便,原告李雪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雪英负担。审判员  罗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