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华民初字第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丁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华民初字第0431号原告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闫先兴,农民。被告蔡某,农民。原告丁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下余12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史宝光代理审判员 靳 慧人民陪审员 张克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