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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5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文忠与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804号原告丁文忠。被告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忠与被告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文忠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忠撤回对被告王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