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58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丁文忠与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5804号原告丁文忠。被告王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文忠与被告王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文忠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文忠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文忠撤回对被告王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