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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振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12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振远,无业。2004年4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9月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5)1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振远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振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暂住处,窃取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客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0元。2014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世纪新村,通过从阳台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暂住处,窃取被害人陈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2014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芙蓉园小区,通过从阳台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孙某某放于东卧室的黑色联想E43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元)。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星河嘉园小区,窃取被害人殷某某放于此处的夏普牌LCD-40LX160A电视两台、浅灰色沙发垫两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688元)。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通过从北侧院墙翻墙方式进入辛安办事处,后从一楼北窗翻入办公楼内,在该办公楼306室窃取被害人邓某某放于此处的棕色折叠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浪琴牌L2.628.4.78.6型号手表一块,窃取被害人陈某某放于此处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后在302室窃取被害人张某放于此处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黑色佳能牌相机一部;后在305室窃取被害人高某某白色的佳能牌相机一台、白色HTCONEX手机一部,棕色梦特娇男士钱包一个和黑色手皮套一副。(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790元)。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楼心电图工作站,窃取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U盘一个。综上,被告人王振远盗窃6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1588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振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有入户情节,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振远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振远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澳柯玛人才公寓,通过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马某某暂住处,窃取被害人马某某放在客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50元。2014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世纪新村,通过从阳台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暂住处,窃取被害人陈某放在电脑桌上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600元。2014年5月4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芙蓉园小区,通过从阳台翻窗方式进入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孙某某放于东卧室的黑色联想E430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0元)。2014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星河嘉园小区,窃取被害人殷某某放于此处的夏普牌LCD-40LX160A电视两台、浅灰色沙发垫两个(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688元)。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辛安办事处,通过从北侧院墙翻墙方式进入辛安办事处,后从一楼北窗翻入办公楼内,在该办公楼306室窃取被害人邓某某放于此处的棕色折叠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和浪琴牌L2.628.4.78.6型号手表一块,窃取被害人陈某某放于此处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后在302室窃取被害人张某放于此处的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黑色佳能牌相机一部;后在305室窃取被害人高某某白色的佳能牌相机一台、白色htconex手机一部,棕色梦特娇男士钱包一个和黑色手皮套一副。(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1790元)。2015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王振远至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楼心电图工作站,窃取联想牌台式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元)、U盘一个。综上,被告人王振远盗窃6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1588元。另查明,被盗黑色佳能相机一部、沙发垫两个、U盾一个、床单一个、电源线一个均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振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振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前四次盗窃均为入户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振远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振远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振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 风审 判 员  吴 娟代理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