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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金沙县金利煤矿用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沙县金利煤矿用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士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万勇,特别授权,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沙县金利煤矿用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葛霞。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金民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沙县金利煤矿用品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金利煤矿用品加工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能源集团贵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货款人民币193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05.00元、保全费1520.00元、执行费人民币2795.00元。现已经执行被执行人货物抵款181900.00元,尚欠货款11100.00未执行。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条件,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审判员  龙广春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