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邱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邱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