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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邱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邱某。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用,也未申请减交、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