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665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经相互协商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原告刘某某主动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起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丰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郭皓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