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标与张道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标,张道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02870号原告杨标,居民。被告张道敢。原告杨标诉被告张道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卓凤芹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道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3月13日13时,原告驾驶自有的车辆苏N与被告杨标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在沭阳县华冲镇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被告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车辆经沭阳县物价部门认定损失共计7489元,且支付了上述费用。依照法律规定,被告杨标应给付原告赔偿款4744.5元,但其拒绝赔偿。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赔偿款474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道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13时10分许,被告张道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沭阳县华冲镇环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龙青路交叉路口,与沿龙青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告杨标驾驶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张道敢受伤。该事故经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沭公交认字(2015)第908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张道敢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杨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于2015年4月1日作出沭价鉴[车损](2015)081号鉴证结论书,确认原告杨标驾驶的苏N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为7489元。原告杨标已实际支出车辆修理费7489元。另查明,被告张道敢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杨标行驶证、驾驶证、沭阳县物价局价格认定分局车损鉴证结论书、维修费发票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原告杨标驾驶的机动车与被告张道敢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杨标、被告张道敢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杨标所驾驶的车辆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损坏,被告张道敢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确定被告张道敢对原告杨标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道敢驾驶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原告杨标主张被告张道敢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交强险承担的部分由被告张道敢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杨标主张其车辆损失为7489元,有其提供的车损鉴证结论书及汽车维修发票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道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车辆损失7489元,由被告张道敢在交强险责任险额范围内赔偿2000元,余款由被告张道敢赔偿50%计2744.5元,以上共计4744.5元,由被告张道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道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