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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存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