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742号原告吴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段存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戴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