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当涂县九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格林花园分公司与彭培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当涂县九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格林花园分公司,彭培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74号原告:当涂县九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格林花园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风兵,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彭培,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当涂县九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格林花园分公司诉被告彭培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当涂县九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格林花园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当涂县九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格林花园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明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雯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