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原告黄章诉被告黄歌、吴东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章,黄歌,吴东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750号原告黄章,男,汉族,1947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文平,女,汉族,1969年12月10日出生。(特别授权)被告黄歌,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吴东海,男,汉族,1966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耀增,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章诉被告黄歌、吴东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有异议,现原告黄章申请对该物权保护纠纷的撤诉,经审查,原告黄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章撤回对被告黄歌、吴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章承担。审 判 长 李素丽审 判 员 曹俊英人民陪审员 张小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超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