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华与顾学增、邓连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顾学增,邓连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544号原告刘华,女,1963年5月17日生,汉族,山东省临清市人,非农业,现住临清市。被告顾学增,男,1971年7月5日生,汉族,临西县人,非农业,现住临西县。被告邓连涛,男,1979年5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非农业,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顾学增、邓连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因诉争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实际为临西县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 判 长 肖振坡审 判 员 崔怀臣人民陪审员 赵秀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燕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