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承立民终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邱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立民终字第00213号上诉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平泉县卧龙镇杏树园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4542937-0。法定代表人:孙绍芳,职务:董事长。被上诉人邱常,住湖南省长沙市。上诉人承德森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裁定认为,本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622号民事裁定,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提起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故裁定移送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主要诉称,芙蓉区法院立案没有办理正式的立案手续,上诉人立案在前,上诉人的立案时间是2014年7月9日,而芙蓉区法院在2014年7月15日第一次告知上诉人称2014年7月1日立案,但没有任何官方的印鉴或法官签字,后在2014年7月20日送来一盖法院公章的立案应诉手续,由此芙蓉区法院正式立案在后,该案应由平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622号民事裁定,裁定由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因劳动争议已经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均已到庭参加庭审;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案字(2014)第354号裁决书明确告知,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4)芙民初字第02006号立案信息表立案审查审批日期记载2014年7月1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就同一仲裁裁决先后分别提起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客观依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继跃审判员 韩 平审判员 刘连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斯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