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祥龙与薛爱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497号原告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被告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强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代理审判员 梁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