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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林祥龙与薛爱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497号原告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被告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德强代理审判员  曹方超代理审判员  梁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