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增良与王相平其他��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良,王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增良,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相平(又名王向萍),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相平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增良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相平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相平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增良书面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王相平长期在外打工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增良发现被执行人王相平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剑桥审 判 员 刘娟洁代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