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鲁金英诉被告余英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德令哈市务工人员。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德令哈市务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30元减半收取,即865元由原告鲁金英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健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