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民初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鲁金英诉被告余英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14号原告鲁某某,女,汉族,1968年出生,德令哈市务工人员。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65年出生,德令哈市务工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30元减半收取,即865元由原告鲁金英承担。审判员 万玛央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健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