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王文静、王国涛等与许小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静,王国涛,许小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吕巧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410号原告:王文静,女,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新安县。原告:王国涛,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许小停,女,197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新安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161号。组织机构代码:672878254。负责人:蔡中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江初,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追加):吕巧灵,女,1964年9月7月生,汉族,住新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静、王国涛诉被告许小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吕巧灵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静、王国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文静、王国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静、王国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静、王国涛负担。审 判 长 张 联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