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朱长江与刘汉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458号申请执行人:朱长江,男,1950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被执行人:刘汉江,男,1963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长江与被执行人刘汉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09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6月30日付给申请人工资款1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5)来民一初字第009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陈 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