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林功蝉与叶龙、福建省兴隆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功蝉,叶龙,福建省兴隆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43号原告林功蝉,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庄严、蔡瑞瑶(实习),均系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龙,男,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被告福建省兴隆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负责人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功蝉诉被告叶龙、被告福建省兴隆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叶龙、被告福建省兴隆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二被告名下所有的等值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人民币30万元。原告林功蝉财产保全申请已提供登记在其名下的坐落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xxx号汇创名居xx#楼xxx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屋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林功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原告林功蝉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山大道xxx号汇创名居xx#楼xxx单元(产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产。二、立即查封、冻结被告叶龙、被告福建省兴隆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宜奋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人民陪审员 吴 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