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秦祖兵、李国际等犯盗窃罪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祖兵,段应桥,李国际,李某甲,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刑终字第00196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祖兵,绰号“狗子”,无业。2012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应桥,小名“桥”,务农。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国际,又名李立智,绰号“小毛”,无业。1988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2年1月因病保外就医;1995年4月2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红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安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某甲,小名“华伢”,绰号“年货”,司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秦某,务农。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李某甲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作出(2015)鄂红安刑初字第0008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3年3��25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来到红安县杏花乡郭受九村郭受九湾的一间牛栏房处,由李国际在路口望风,秦祖兵用液压钳、撬杠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刘愿霞家养的一头母黄牛盗走,后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事后,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平分赃款。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10200元。2、2013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来到红安县杏花乡牌坊店村陡山湾的一间牛栏房处,由李国际在旁边望风,秦祖兵用液压钳、撬杠等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徐继祥家养的一头母黄牛盗走,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事后,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平分赃款。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9200元。3、2013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来到红安县杏花乡刘世科村刘世科湾湾中间的一间牛栏房处,将反闩该牛栏房门的木棍取下,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刘天明家养的一头母黄牛盗走,后拴在红安县“光明”学校附近的山上准备出卖时,该牛挣脱缰绳后逃走。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8600元。4、2014年1月5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来到红安县杏花乡刘世科村李家畈湾湾中间的一牛栏房处,二人上前用液压钳、撬杠等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李述旭家养的三头牛盗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事后,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平分赃款。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三头牛价值23500元。5、2014年7月25日晚,被告人秦���兵来到红安县杏花乡梅英村汪文山湾的一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徐洪银家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仍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13000元。6、2014年8月1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至红安县杏花乡峨花村峨花咀湾的一牛栏房处,二人上前用液压钳、撬杠等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秦辉兵家养的一头母黄牛盗走,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事后,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平分赃款。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7600元。7、2014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指使李��甲开车将其送到红安县城关镇陈升庙村的乡村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该村的上陈升湾一地下室的牛栏房处,段应桥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套开,秦祖兵、李国际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陈大方、陈大钰家养的两头母水牛盗走,后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次日凌晨,秦祖兵等人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秦祖兵给了李某甲70元钱,其余赃款与李国际、段应桥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两头母水牛价值19700元。8、2014年8月28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来到红安县杏花乡星光村周福益湾的一间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周叔林家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心鉴定,该水牛价值9200元。9、2014年9月20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红安县杏花乡峨花村吴家畈湾路边的一间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吴长祥家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10200元。10、2014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红安县杏花乡长兴村墎王家湾的一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王基和家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8200元。11、2014年9月26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红安县杏花乡���英村秦岗湾的一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程时春家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8600元。2014年9月28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来到红安县杏花乡长兴村曾家边湾的一牛栏房处,二人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刘义耀家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以3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事后,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平分该赃款。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11000元。2014年9月29日凌晨,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来到红安县杏花乡梅英村许家畈湾的一单间牛栏房处,段应桥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秦祖兵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XX胜家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事后,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平分赃款。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7800元。14、2014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红安县杏花乡刘世科村郑家畈湾湾中间的一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郑传子家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7200元。15、2014年10月28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送到红安县龙潭寺附近的乡村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城关镇倪赵家村吴寿四湾,先后将该湾三处的牛栏房门锁剪断撬开,后三人分别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吴文艳、郑卫明、吴华松家养的大小共六头黄牛盗走,后以14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次日凌晨5时许,秦祖兵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秦祖兵给李某甲100元钱,其余赃款与李国际、段应桥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被盗牛价值33700元。16、2014年11月8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红安县杏花乡精华村上四五湾西边的一牛栏房处,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秦基平家养的一头黄牛盗走,后以25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7800元。17、2014年11月12日���,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红安县城关镇倪赵家村倪赵家湾湾南边的一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倪辉进家养大小两头黄牛盗走,后以4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两头黄牛价值10500元。18、2014年11月14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坐“的士”来到红安县城关镇陈升庙村冲头湾路边,后步行至该湾公路边的一间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陈正平家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以26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事后,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平分赃款。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黄牛价值9000元。19、2014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步行来到红安县城关镇黄魏村黄魏家湾路边的一间牛栏房处,上前将该牛栏房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魏忠汉家养的大小两头黄牛盗走,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两头黄牛价值11500元。20、201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送到红安县杏花乡隗店村的乡村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来到该村的丁岗后湾村民何胜娥家院子门前,翻墙进入院内将院门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院内侧边的一牛栏房里,将何胜娥家养的一头母水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次日凌晨,秦祖兵等人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秦祖兵给了李某甲200元钱,其余赃款与李国际、段应桥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9200元。21、2014年12月6日凌晨,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其送至红安县六桥附近的新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段应桥二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杏花乡李西村上李西湾村民李大银家院子门前,翻墙进入院内将院门的门锁剪断撬开,后进入院内侧边的一牛栏房里,将李大银家养的一头母水牛盗走,后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尔后,段应桥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李某甲分得赃款200元。其余赃款秦祖兵和段应桥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11200元。22、2014年12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秦祖兵一人步行来到红安县杏花乡隗店村杨术冲湾,见该湾村民秦茂寿家养的一头水牛系在田间放养,便上前解开缰绳将该水牛盗走,后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梅继平。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9200元。23、2014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其送至红安县杏花乡精华村附近的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该村的刘宋家湾湾中间一牛栏房处,将该牛栏房门锁剪断撬开,后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宋汉兵、宋中华家养的一头黄牛和一头水牛盗走,后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当日凌晨5时许,秦祖兵等人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李某甲分得赃款200元,其余赃款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被盗牛的价值共18700元。24、2014年12月12日凌晨,被���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其送至红安县六桥附近的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城关镇倪赵家村倪赵家湾一牛栏房处,将该牛栏房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倪明义家养的一头水牛盗走,后以4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当日凌晨5时许,秦祖兵等人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李某甲分得赃款300元,其余赃款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该水牛价值9800元。25、2014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其送至红安县杏花乡梅英村的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段应桥二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该村的汪文山湾村民徐洪保家院��前,翻墙进入院内将院门的门锁剪断撬开,进入院内侧边的一牛栏房里,将徐洪保家养的两头黄牛盗走,后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当日凌晨5时许,秦祖兵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李某甲分得赃款300元,其余赃款秦祖兵与段应桥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两头黄牛价值22200元。26、2014年1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携带液压钳、撬杠等作案工具,由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将其送至红安县杏花乡汪家大塘村附近的公路边,随后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该村的汪家湾,先后将该湾两处的牛栏房门锁剪断撬开,进入牛栏房内将该湾村民汪德元、汪周芳家养的两头黄牛盗走,后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秦某。被告人秦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而仍以低价收购。当日凌���5时许,秦祖兵等人安排李某甲开车将其接回。事后,李某甲分得赃款300元,其余赃款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三人平分。经红安县物价中心鉴定,两头黄牛价值20500元。综上所述,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人秦祖兵单独或合伙盗窃作案26起,盗得耕牛39头,价值327300元;被告人李国际参与合伙盗窃作案12次,盗得耕牛22头,价值179700元;被告人段应桥参与合伙盗窃作案10次,盗得耕牛19头,价值163800元;被告人李某甲参与用车接送他人盗窃作案5次,涉案价值82400元。被告人秦某明知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等人所卖耕牛系非法所得的赃物,为牟利仍以低价收购,涉案金额为218900元。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照片:在秦祖兵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的作案工具液压钳照片,在段应桥家中扣押作案工具钉锤、起子、钳子、撬杠、铁剪等照片证实了秦祖兵、段应桥等人作案用的工具。耕牛照片,证实侦查人员侦破此案后追回部分被盗的耕牛及发还被害人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信息。3、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曾被判处刑罚及劳动教养的情况。4、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多次从秦某手中购买水牛、黄牛的事实。5、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其同段应桥在联河村包家咀“小清”家安装大门,段应桥的两个工具包放在其家,后其将工具包送给段应桥妻子。6、证人何某、李某乙、汪某的证言,证实他们在耿某手中购买过水牛的事实。7、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梅继平倒卖耕牛的情况。8、各被害人的陈述,���实他们的牛被盗窃的事实。9、红安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赃物,通过辨认后发还被害人的事实。10、物价鉴定意见书,证实盗窃的耕牛价值共计327300元。11、被告人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的盗窃现场情况、被搜查情况。12、被告人秦祖兵的供述,供称我自己或分别伙同段应桥、李国际等人,窜至红安县杏花乡、城关镇等村庄内,盗窃农户系在自家牛栏内的耕牛。2013年我和李国际在一起没有钱用,两个人聊天时李国际提出去偷牛,我同意了,然后我和李国际两个人去搞了四五头牛。今年李国际的熟人“桥”(段应桥)也是没钱用,加到我们当中来。将盗窃的耕牛卖给秦某和“癞痢”时他们都知道,我们卖牛给他们时,我都说明牛是偷的,他们也没说什么就收下了。���某甲开始两次他可能不知道我们去偷牛,但后来我们在车上谈起过偷牛的事情,他应该清楚我们租他的车是去偷牛。再说我们开始租他的车是按70元一趟结账的,后来他找到我,说他开始不知道我们租他的车做么事,现在知道了,他认为他的车费少了,叫我加点,我同意了,后来几次租他的车就是按300元一趟结的。13、被告人李国际、段应桥、李某甲、秦某的供述与被告人秦祖兵的供述基本一致。另查明,在一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国际的亲属积极配合被告人退赃78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积极配合被告人退赃49000元,被告人秦某的亲属积极配合被告人退赃91400元,被告人段应桥的亲属配合被告人退赃30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秦祖兵、李国际、段应桥、李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耕牛,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其中被告人秦祖兵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国际、段应桥、李某甲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秦某明知所收购的耕牛为犯罪所得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秦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其亲属积极配合退赃、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国际的亲属积极配合其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秦某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均建议对二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秦祖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段应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秦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祖兵上诉称: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认定有立功;物价鉴定过高,请求重新鉴定;其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从犯;请求积极退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应桥上诉称:其参与的盗窃中所起的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红安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针对上诉人秦祖兵、段应桥的上诉理由根据相关证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本院评判如下:1、上诉人秦祖兵上诉称: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认定有立功;物价鉴定过高,请求重新鉴定。经查,秦祖兵没有提供其检举揭发的材料,亦无被检举揭发人的供述及司法机关的调查核实材料,因此其上诉提出有立功行为的上诉理由因无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故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秦祖兵在一审庭审期间对物价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且其上诉未提供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或者线索,故其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上诉人秦祖兵、段应桥均上诉称:其作用一般,应认定为从犯。经查,秦祖兵、段应桥在盗窃犯罪过程中,携带作案工具,实施撬门等盗窃行为,因此其行为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从犯条件,故其此节上诉理由均��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3、上诉人秦祖兵、段应桥均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判根据原审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其此节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祖兵、段应桥,原审被告人李国际、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耕牛,其中秦祖兵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段应桥、李国际、李某甲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原审被告人秦某明知所收购的耕牛为犯罪所得而仍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甲、秦某自愿认罪,其亲属积极配合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李国际的亲属积极配合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钢审判员 张应利审判员 张 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