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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香法执字第9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林卫东与刘雪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卫东,刘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执字第9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卫东,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3317。被执行人:刘雪梅,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441。本院作出的(2011)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雪梅名下的位于珠海市XXX房。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止,如案未了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造成查封效力消灭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七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洁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