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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831号原告高某某,女,197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原告自行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112.00元,返还原告56.00元,原告自行负担56.00元。代理审判员 孙 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