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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福林与被执行人林英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福林,林英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狮执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彭福林,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英瑜,男,198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彭福林与被执行人林英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狮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英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彭福林货款6638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应在2015年6月18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货款66380元及相应银行利息未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狮执字第19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明志审 判 员  邱长途代理审判员  林木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