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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386号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经营者袁昌弟,男,汉族,1951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董尚太,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加荣,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冯怡毅,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提出撤诉申请,系正当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50元,由原告南充市嘉陵区拓达建材租赁站承担。审判员  杜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