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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中民终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孟庆财与关家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庆财,关家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中民终字第012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财,住抚顺市新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家涛,住抚顺县。上诉人孟庆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孟庆财提供了落款日期相同的两份欠条,原审法院应当对这两份欠条的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应当与被上诉人关家涛核实借款的具体事实,如本金、利息的具体数额及起止时间、计算方式、是否偿还等情况。原审孟庆财起诉时被告为抚顺市万金煤矿,抚顺市万金煤矿是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地位,诉讼中孟庆财变更被告为抚顺市万金煤矿的投资人关家涛,原审法院应当审查诉争欠款的债务人是抚顺市万金煤矿还是关家涛个人,在此基础上确定本案适格被告,并审查变更被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另,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原审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一审开庭传票,但卷宗没有记载公告送达的原因,关家涛未到庭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14)抚东民二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退还上诉人孟庆财。审 判 长  刘军审 判 员  张帆代理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