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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五执字第004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斌、黄殿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五执字第00410-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斌,男,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黄殿霞,女,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五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殿霞的存款1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缪荣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