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东辉与胡胜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399号原告:陈东辉,男,满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72。被告:胡胜伟,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433。原告陈东辉诉被告胡胜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东辉以原、被告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东辉负担。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