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榆刑初字第367号公诉机关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伟,男,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小学文化,系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玉丰镇高石村村民,住。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5月22日因盗窃被晋华派出所治安拘留7日。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17日被依法逮捕。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诉(2015)第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日凌晨2时许,杨伟在新建北路昌捷网咖趁刘某上网睡觉,将其摆在电脑键盘上的苹果5S手机盗走;2015年6月4日凌晨2时许,杨伟在天聚网吧趁宋某上网睡觉时,将其放在桌子上的黑色小米2S手机盗走。经鉴定,杨伟盗窃的两部手机总价为1800元。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惩处。被告人杨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凌晨2时许,杨伟在新建北路昌捷网咖趁刘某上网睡觉,将其摆在电脑键盘上的苹果5S手机盗走;2015年6月4日凌晨2时许,杨伟在天聚网吧趁宋某上网睡觉时,将其放在桌子上的黑色小米2S手机盗走。经鉴定,杨伟盗窃的两部手机总价为18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认定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核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刘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5年6月3日凌晨1时35分许,该在新建北路昌捷网咖上网睡着了,醒来发现放在电脑键盘上的苹果5S手机和充电宝不见了,经查看监控发现被一男子盗走。被害人宋某的报案书及询问笔录。2015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该在天聚网吧上网睡着了,3点醒来发现放在桌子上的黑色小米2S手机不见了,经查找发现是网吧的一名上网的男子偷的,遂报警。郝家伟的证言及其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该和宋某在天聚网吧上网,宋某上网睡着了,3点左右该问宋某要数据线时,宋某发现手机丢失了,后怀疑是与其背对背的一名男子偷的,凌晨5时30分许,宋某报了警,该发现那名男子掉了一部手机正是宋某丢失的,于是帮宋某将那名男子抓获。被盗手机照片及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盗的苹果5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刘某,被盗的小米2S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宋某。被告人杨伟的供述。2015年6月3日凌晨2时许,该在新建北路昌捷网咖看见在88号机子上网的男子睡觉,就将其摆在电脑键盘上的苹果5S手机盗走;2015年6月4日凌晨2时许,该在天聚网吧趁75号机主上网睡觉时,将其放在桌子上的黑色小米2S手机盗走。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2013)中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杨伟2013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邓毅的报案书、证言及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杨伟因盗窃被晋华派出所治安拘留7日。8、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经鉴定,杨伟盗窃的两部手机总价为1800元。被告人杨伟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伟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杨伟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王 广 文审 判 员 郝 玉 萍人民陪审员 刘洪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桑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