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初字第008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屠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初字第00868号原告屠某某,女,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某某路。原告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26日在杨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前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由于原告在外地打工,被告在韩企上班,双方见面很少,也很少打电话沟通感情,未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结婚后被告很少履行夫妻义务,双方的夫妻生活少之又少。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多次出现暴力倾向,在2015年元月底2月初双方在吵架中,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吵架后被告经常性离家出走,无法与被告联系。2015年6月份双方吵架后原告搬出住所至今分居。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婚前接触较少,缺乏了解,婚后生活不能协调,无法继续生活,在经济上被告很少主动给原告生活费。被告种种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二、双方的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庭后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2013年原被告经同学介绍开始交往,至2014年10月27日结婚,有足够的时间充分了解彼此。婚后家庭的主要生活开支均由被告承担。为了家庭本人作出了很大的包容和努力。为了保持和谐夫妻生活,原被告一起在医院进行了生理和心理诊断。婚后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6月12日原告搬离住处后,被告及家人极力劝说原告,直至9月原告同意回家好好过日子,但又以买手机为借口产生分歧。本案焦点: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共同财产状况及如何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照片十一张,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暴造成的伤害;3、票据3张、门诊病历,证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和伤害。被告庭后质证认为,结婚证无异议,照片拍的不能证明是他本人的我不认可,票据和门诊病历是真实的,但不能证明是我的原因造成的,是原告自身工作的压力较大引起的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不能反映是原告本人的情况,不予认定,证据3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结合庭审调查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证情况,结合庭审笔录,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14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9月26日在杨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6月15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搬离双方租住的地方,后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和睦相处,相互照顾,相互理解。在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亦属正常,但应冷静对待正确处理。由于双方结婚时间短,相互有一个磨合和适应的过程,对夫妻生活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需要共同的努力改变现状,夫妻关系应属美满。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屠某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