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商刑执字第11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勇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刑执字第1169号罪犯徐勇,现在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夏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于2014年1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同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商丘市监狱经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3日1时许,被告人徐勇伙同蒋路勤、汪海燕、李金平,窜至夏邑县刘店集乡太庙村洪庄彭字学的粮食收购点,用液压钳将窗户钢筋剪断入室,盗走现金30000余元。罪犯徐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1次、记功1次。2015年上半年评审鉴定意见为优秀。执行机关对其进行二次鉴定,一次优秀,一次一般。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徐勇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鲁华、同监犯人高世后、侯金武书面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勇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彦宇审判员  刘晓静审判员  白中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良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