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商初字第00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季庆江、季冬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季庆江,季冬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商初字第0097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银河路68号。负责人刘明华,行长。委托代理人樊建东,该行职员。被告季庆江。被告季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与被告季庆江、季冬梅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52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伶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