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4
案件名称
卫贵娥与周丽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贵娥,周丽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376号原告卫贵娥,女,195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监护人李志红(原告之子),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丽英,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卫贵娥诉被告周丽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卫贵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贵娥与被告周丽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方已自行处理,并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贵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卫贵娥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彦伟 来自